“十一”是祖國母親的生日,我們在為祖國慶華誕的同時,身為勞動者,也在高興自己終于迎來了十一假期,沒有假期的也有一筆不菲的加班費。假期和加班費,樣樣有法可依,這也正是我國繁榮昌盛發展的成果。有的勞動者只知道有假期,有加班費,但是并不知道是怎么計算的,下面,我們就來詳細看一看!
1、加班到底能不能以調休代替加班費?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又無法安排調休的,應該支付加班費。但并非所有的加班都可以用調休來解決,日常工作日加班以及周末加班是可以安排調休的,但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不能用調休來處理,必須支付加班費。
2、加班費計發倍數,都是加班,但工作日加班、周末加班、節假日加班是不一樣的。我國《勞動法》規定,在工作日,勞動者本人自愿且不違反加班時長規定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又無法調休的,用人單位應以1.5倍時薪支付加班費;在周末安排加班的又無法調休的,應以2倍日工資支付加班費;在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以3倍日工資支付加班費。
3、日工資計算方式,日工資也就是節假日加班的加班費計算基數,勞動者的日平均工資該如何計算?有的單位以勞動者上月或本月的出勤天數來算(月工資/出勤天數),這樣的計算方式是不準確的,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在計算日平均工資時,是按照平均工作日21.75天來計算,同樣,勞動者請假扣除當日工資時,也是按這個標準。
4、基本工資,月平均工作天數21.75確定了,那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該怎么算呢?有的單位為了減少給勞動者支付的加班費,工資基數上只算勞動者的基本工資,比如說崗位津貼、工齡補貼等都不計入其中,這導致勞動者的工資基數比實際到手工資少了很多,從而加班費也少了很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月工資等于其合法所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
加班,是勞動者的常態,國慶節不少勞動者也都還堅守在崗位上,加班的大有人在,其中“被調休”的不在少數,就算有加班費,很多勞動者也沒有去注意過自己的加班費到底對不對。加班費是薪酬體系中的一部分,是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合法所得,用人單位用調休來換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做法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