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越來越多,國家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制度也越來越健全。勞動者面對拖欠工資、交納社會保險等引發的勞動爭議,應如何解決?
單位與職工爭議不大
人民調解快捷又方便
【案例】
蔡女士在某餐飲公司工作,因公司經營不善經常拖欠工資,為維護自身利益,蔡女士向公司提出離職和補發工資。公司同意其離職,但是工資可能得延遲一段時間。于是雙方到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了補發工資的時間和方式,同時在法院確認了調解協議的效力。蔡女士也按照約定的時間拿到了工資。
【釋法】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可以申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達成后,可向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具有與判決同樣的法律效力,在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時可申請執行。這是能夠最快速、最有效解決爭議的方式,同時可就金額、支付時間和方式等進行商議,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變通性。但是這種方式的前提在于各方均無爭議或爭議不大,所以現實中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的爭議還是少數。
申請支付令有風險
數額明確無異議
【案例】
肖某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7年3月6日,在某科技公司工作。2017年3月6日肖某離職,公司拖欠肖某工資共計25727元,經雙方協商公司承諾于2017年6月前結清所欠的工資,并給肖某出具欠條一張。后2017年8月2日,公司僅給付肖某5000元,尚欠20737元未付。肖某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20737元。法院發出支付令后,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
申請人王某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杜某支付材料費、工時費22000元。后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書面異議,法院裁定終結本案的督促程序,且案件受理費由申請人王某負擔。王某若想要回這筆錢,必須另行起訴。
【釋法】
《勞動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鄙暾堉Ц读罹哂蟹窃V訟性和簡易、靈活的特點,但是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具體明確(所以利息或者賠償金這部分不在支付令的申請范圍之內),并且沒有其他債權和債務的糾紛的條件。以案例二為例,支付令同時具有一旦對方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立即失效,申請人需要另行起訴,這當然會增加申請人的時間成本和訴訟費用,所以需要慎重選擇。
“仲裁-起訴”最普遍
關鍵時效切莫忘
【案例】
李先生自2015年11月到某汽修公司工作,2016年10月在工作中將右手食指弄傷,11月經理告知其回家并拒絕賠償李先生的損失,工資發放到2016年9月份,在此期間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李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最低工資差額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共計9180元。仲裁裁決駁回了李先生的仲裁請求。李先生不服裁決決定,起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最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某汽修公司支付李先生最低工資差額和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共計8990元。
【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贝蠖鄶店P于勞動爭議的案件都是采取先仲裁后起訴的方式,在以這種方式進行訴訟的時候,要注意提起訴訟的時間必須是在收到仲裁裁決15日之內,同時注意保留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等身份證明文件等證據材料。
以上三種方式都可有效解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糾紛,當事人可以綜合考慮己方和對方的條件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