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的勞動關系是成就勞動雙方的基石,所需要的就是彼此依法誠信相待。于勞動者,不僅要珍惜自己的崗位,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也遵守法律程序,更不應給用人單位帶來不法侵害;同樣,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第一時間維權,在離職時更須保障自己的應得利益。
拿到工資立馬走人,是勞動合同被解除后許多員工的通常做法。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有考慮到自己是否還有該拿的錢,這些錢是否都已經到手。如果員工不懂法、不積極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個人就要承受這些不應該發生的損失。反之,就能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9月17日 《勞動午報》)
離職員工并非只是拿工資走人。誠如媒體所舉的以下幾個案例,公司拒絕續簽合同可索要經濟補償,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可以索要賠償金,公司未簽書面合同可索要雙倍工資,公司收取抵押財物可要求賠償損失。根據法律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這些工資外的錢,均是離職員工應得的,法律給予保障,倘若單位不給,勞動者可以依法維權。
以常見的未簽書面合同為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或終止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三種情況補償金有著不同計算方法。而且,無論哪種方式解除勞動關系,一則應注意程序上的合法性;二則在離職員工經濟補償方面須按照法律規定行事;三則尤其是員工應注意自身權益的保護,切莫為了臉面或者膽怯,而放棄自身合法權益。
即便是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導致的經濟性裁員,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并且,相關經濟補償也須做到位,而這也是員工所應該得到的。
保障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關鍵是用人單位當履行好主體責任。這不僅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需要,更是自身的法定之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所以,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上切莫走“捷徑”。
從情理角度講,天底下沒有不散的宴席。在職場上更是如此。和諧的勞動關系是成就勞動雙方的基石,所需要的就是彼此依法誠信相待。于勞動者,不僅要珍惜自己的崗位,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也遵守法律程序,更不應給用人單位帶來不法侵害;同樣,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第一時間維權,在離職時更須保障自己的應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