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離職是不是想走就能走,不關公司的事?
前程無憂:不妥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離職,則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梢允菚?,也可以是口頭通知,但書面通知有證據,比口頭通知更合適?!?
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職業口碑、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應當估算你手頭的工作,盡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
但也有例外: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